治理架构
本会根据《章程》建立"会员(代表)大会 — 理事会 — 监事会"三层治理结构,权责清晰、相互制衡,确保协会规范运行、健康发展。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最高权力机构 · 每届五年
理事会执行机构 · 领导日常工作
监事会监督机构 · 3—5名监事
会长 / 副会长 / 秘书长
监事长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职权包括:制定和修改章程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、理事、监事;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。
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;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半数以上通过生效。制定修改章程、罢免负责人、解散本会等重大事项,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每届任期五年。
理事会
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理事会职权涵盖:执行大会决议;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报告工作与财务;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;设立办事机构与实体机构;决定副秘书长及机构负责人聘任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。
负责人(会长 · 副会长 · 秘书长 · 监事长)
- 会长:召集和主持理事会,检查决议落实情况,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- 副会长:协助会长分管专项工作,按分工领办行业任务。
- 秘书长: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计划,协调各机构,决定专职人员聘用。
- 监事长:主持监事会,监督理事会及负责人履职,检查财务与会计资料。
负责人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、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监事会
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、监督负责人履职、检查财务资料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。
办事机构
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运营、会员服务、财务与档案管理;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由理事会决定聘任相关负责人。